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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办企业注册、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(地理位置图、房屋平面图、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)
 
  (1)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。
 
  (2)开办提供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,其经营、仓储、体验场地必须为商业性质;开办其它企业的经营、仓储场地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(能提供现实际用途已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除外)。证明文件需房产主管部门或乡、镇、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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